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 原告
- 魏佳柔
- 原告
- 魏冠任
- 原告
- 魏佳鈺
- 原告
- 魏彥樺
- 原告
- 前列四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宜
- 原告
- 洪雪鳳
- 原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顯律師
- 被告
- 陳信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43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43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