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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15號

聲請解除扣押命令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榮龍李秋娟黃仁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15號

聲請人
郭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吳信宏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99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聲請解除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信宏等人涉犯違反銀行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後,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判決有罪在案,本案原偵查檢察官曾扣押被告於銀行設立之帳號,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帳號尚有存款,該存款金額雖不多,但可以供本案之被害人求償,以填補部分損害。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前曾遭被告等人詐騙數百萬元,聲請人對被告及該等公司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上開款項於判決後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法院刑事判決亦未諭知沒收,該部分倘繼續扣押,將使被害人求償無門,請鈞院惠予解除扣押,以讓被害人藉由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求償等語。

二、按「犯本法(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稱遭扣押之帳戶之款項,是否屬被告等犯銀行法之罪之所得,尚有待調查認定;即認遭扣押之帳戶係被告等人違反銀行法所吸收之資金,因屬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依上述說明帳戶內之資金應發還被害人,然本件被害人眾多,該遭扣押帳戶內之被害人究有多少人,尚屬不明(扣押帳戶總額雖已知,但被害人數有多少並未明確,顯然足以影響分配),自非被告與聲請人單方認可為已足,而須進一步調查有無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權利。是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既仍在上訴中且被害人數尚屬不明而未經確認,則該遭扣押之帳戶即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黃 仁 松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銀行名稱      │戶名及帳號            │金額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62,422   │
│ 1  │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          │
│    │民權分公司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33,989    │
│ 2  │行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臺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1,651     │
│ 3  │行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南屯分公司    │00000000000000        │          │
├──┼───────┼───────────┼─────┤
│    │合作金庫銀行股│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0,185    │
│ 4  │份有限公司西屯│0000000000000         │          │
│    │分公司        │                      │          │
├──┼───────┼───────────┼─────┤
│    │合作金庫銀行股│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4,657     │
│ 5  │份有限公司南屯│司                    │          │
│    │分公司        │0000000000000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824     │
│ 6  │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          │
│    │清水分公司    │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78,758    │
│    │              │司                    │          │
│    │              │000000000000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4,262,446 │
│ 7  │行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文心分公司    │000000000000          │          │
├──┼───────┼───────────┼─────┤
│    │臺灣銀行股份有│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知      │
│ 8  │限公司黎明分公│000000000000          │          │
│    │司            │000000000000          │          │
├──┼───────┼───────────┼─────┤
│    │玉山銀行股份有│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1,396     │
│ 9  │限公司南屯分公│司                    │          │
│    │司            │000000000000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1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扣押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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