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6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金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金進因強制猥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金進前於民國(下同)96年間犯傷害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沙簡字第6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於95年間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3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 罪刑且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96年間所犯強制猥褻罪,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嗣因被告上訴,並歷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21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560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詳如附表編號1 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裁判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