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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同奇許冰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俊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執聲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受刑人王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關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執字第6119號執行完畢,然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件檢察官之聲請仍屬合法,應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9.12.13          │100.01.13.        │100.04.12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0年度毒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字第4677號        │偵字第1600號      │偵字第1600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6│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2187號            │2187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0.02.22     │    100.12.08     │    100.12.08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06│100年度台上字第   │100年度台上字第   │
│決│            │號                │1314號            │131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0.05.10     │    101.03.29     │    101.03.29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備            註│字第6119號(已執畢│字第4496號(編號2 │字第4496號(編號2 │
│                │)                │、3 曾定應執行刑有│、3 曾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1年2月)    │期徒刑1年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4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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