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九四九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家威
- 即被告
- 白友峰
- 即被告
- 林哲銘
- 即被告
- 林根立
- 即被告
- 徐嘉源
- 即被告
- 陳建穎
- 即被告
- 張政坤
- 上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在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日所為之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⒊、⒋所記載之「一0二年」,應更正為「一0一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⒊、⒋所記載之「一0二年」,均為「一0一年」之誤寫,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