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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0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胡忠文石馨文楊萬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8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建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黃建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判3次,│有期徒刑7年7月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犯 罪 日 期│101.04.26(2次) │ 101.05.25 │ ││ │101.04.27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2828號 │第18072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2650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11.13 │ 102.10.02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958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102.01.04 │ 102.10.18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 │不可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可聲請社會勞動 │不可聲請社會勞動 │ │├────────┼──────────┼──────────┼──────────┤│備 註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362號(發監執行) │第11926號(發監執行)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楊 萬 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90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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