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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趙春碧鄭永玉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何駿成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何駿成「63至66」部分,應更正為「62至66」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關於何駿成「63至66」部分,發現有誤,顯係誤寫,依上說明,應更正為「62至66」,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