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938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駿成
- 選任辯護人
- 周敬恒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何駿成「63至66」部分,應更正為「62至66」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關於何駿成「63至66」部分,發現有誤,顯係誤寫,依上說明,應更正為「62至66」,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