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778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祖安
- 選任辯護人
- 黃明看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振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輝明律師
- 被告
- 張瑞如
- 選任辯護人
- 林開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宏銘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盧永盛律師
- 被告
- 林明和
- 選任辯護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黃桂花
- 選任辯護人
- 蔡慶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就如附表「誤載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應予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就如附表「誤載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明顯有誤,在不影響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誤載之內容 │應予更正之內容│ ├──┼───────────────┼───────┤ │ 1 │判決書正本第24頁第6行關於「被 │更正為「被告張│ │ │告張瑞和」之記載 │瑞如」 │ ├──┼───────────────┼───────┤ │ 2 │判決書正本第40頁倒數第4行關於 │更正為「被告張│ │ │「被告張瑞和」之記載 │瑞如」 │ ├──┼───────────────┼───────┤ │ 3 │判決書正本第46頁第15行關於「張│更正為「張瑞如│ │ │瑞和」之記載 │」 │ ├──┼───────────────┼───────┤ │ 4 │判決書正本第47頁第2行、第5至6 │更正為「被告李│ │ │行、第8行關於「被告張瑞如」、 │祖安」 │ │ │「被告張瑞和」之記載 │ │ ├──┼───────────────┼───────┤ │ 5 │判決書正本第54頁倒數第6行關於 │更正為「被告張│ │ │「被告張瑞和」之記載 │瑞如」 │ ├──┼───────────────┼───────┤ │ 6 │判決書正本第58頁第13行、第15至│更正為「被告張│ │ │16行、第17行、第19行關於「被告│瑞如」 │ │ │張瑞和」之記載 │ │ ├──┼───────────────┼───────┤ │ 7 │判決書正本第59頁倒數第1至2行關│更正為「被告張│ │ │於「被告張瑞和」之記載 │瑞如」 │ ├──┼───────────────┼───────┤ │ 8 │判決書正本第60頁第16行關於「被│更正為「被告張│ │ │告張瑞和」之記載 │瑞如」 │ ├──┼───────────────┼───────┤ │ 9 │判決書正本第61頁第4至5行、第7 │更正為「被告張│ │ │行、第8行、第17行關於「被告張 │瑞如」 │ │ │瑞和」之記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