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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姚勳昌許冰芬林靜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19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英傑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柏銘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國育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家宏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恩男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曾中副
選任辯護人
廖繼鋒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蔣岳峰

      沈明河

      陳凱柏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即第15頁第4行、第25頁第19行)關於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部分,應更正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即第15頁第4行、第25頁第19行)將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誤繕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部分,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林 靜 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1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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