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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7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康應龍林三元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7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鄭民崇
即原告
周曉慧
被告
簡明德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裁定應予廢棄,並將本件發交民事庭審理,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且被告應履行原告之請求,以遏制警方不法辦案之情形云云。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謝錫寬、林澤權、陳慶釮等被訴誣告犯行,業經原審以103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自訴謝錫寬等3人誣告一案,業經原審法院以 103年度自字第2號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有該裁定正本附卷可稽,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前揭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原審以103年度附民字第115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四、抗告意旨雖指應將本件發交民事庭審理,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云云。惟抗告人所陳內容,均係就抗告人所提自訴經原審以103年度自字第2號駁回自訴部分,認該裁定有何違法之指摘,而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無涉。又抗告人所稱被告甲○○有違反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第3條等情,惟前開處理準則係依 94年2月5日修正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1條第1項規定訂定,目的在保障被害人權益,尚非得據以認定被告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是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林 三 元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76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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