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3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銘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8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銘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銘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銘輝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5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3 年11月27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見本院卷第4 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銘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 累犯更刑為 │ 累犯更刑為 │ 累犯更刑為 ││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3.02.22 │ 103.03.08 │ 103.01.31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7396號 │第7396號 │第5105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 103年度簡字 │ 103年度簡字 │ 103年度易字 ││實│ │ 第205號 │ 第205號 │ 第705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3.04.11 │ 103.04.11 │ 103.04.24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 103年度簡字 │ 103年度簡字 │ 103年度易字 ││決│ │ 第205號 │ 第205號 │ 第705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5.05 │ 103.05.05 │ 103.05.26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1.編號1-2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2256號裁定應│1.編號3-4臺中地院103││ │ 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 年度聲字第2257號裁││ │ 2700號)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 │2.編號1-4臺中地院103年度聲字第3300號裁定應│ 月(臺中地檢103年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臺中地檢103年執更字 │ 度執更字第2414號)││ │ 第3300號) │2.編號1-4臺中地院103││ │ │ 年度聲字第3300號裁││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1月(臺中地檢103││ │ │ 年執更字第330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銘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累犯更刑為 │ │ ││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01.31 │ 103.03.06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5105號 │字第1023號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103年度易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705號 │ 第1419號 │ ││審├──────┼──────────┼──────────┼──────────┤│ │判 決 日 期│ 103.04.24 │ 103.10.28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103年度易字 │ 103年度上訴字 │ ││決│ │ 第705號 │ 第1419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05.26 │ 103.11.14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1.編號3-4臺中地院103│臺中地檢103年執字第 │ ││ │ 年度聲字第2257號裁│17558號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 │ ││ │ 月(臺中地檢103年 │ │ ││ │ 度執更字第2414號)│ │ ││ │2.編號1-4臺中地院103│ │ ││ │ 年度聲字第3300號裁│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1月(臺中地檢103│ │ ││ │ 年執更字第3300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