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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62號

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梁堯銘王鏗普許文碩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建雄
即原告
王月霜
即原告
王月桂
即原告
王淑芳
即原告
王淑玲
即原告
王淑媛
即原告
前列五人共
即原告
同送達代收
即原告
人 王建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菁英
即被告
輝勇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高玉郎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楊菁英、輝勇交通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148號),經上訴人王建雄、王月霜、王月桂、王淑芳、王淑玲、王淑媛等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楊菁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犯行經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等之訴,經上訴人等上訴本院後,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被上訴人楊菁英有罪,而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6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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