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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蔡王金全簡婉倫高思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見文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見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見文前因犯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 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高 思 大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1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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