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1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見文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見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見文前因犯恐嚇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 年1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