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邱顯祥廖純卿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進森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27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張進森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否認犯行,核無足取;且由103年3月16日之切結書所記載:「對王渝鋒控告張進森妨礙家庭之告訴做為保留…,憑此切結書均可提告,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以觀,告訴人王渝鋒仍未宥恕被告自明,上訴意旨所稱告訴人已因之而喪失告訴權,要無足採。是本件被告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8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