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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鄭永玉鍾貴堯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田鸛豪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上開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