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1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668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據提出上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