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田鸛豪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上開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