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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2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康應龍吳進發高文崇

上訴人
詹鈞皓
被上訴人
羅賢岳

上列被上訴人羅賢岳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上易字第625 號),經上訴人詹鈞皓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被訴此部分犯行經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被上訴人有罪,而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22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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