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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毒抗字第315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劉登俊賴妙雲林欽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抗字第31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林雅秀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第一審裁定(104年度毒聲字第220號,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30號、104年度聲觀字第2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林雅秀(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為女兒受騙當公司人頭被罰35萬元,本身又為中低收入戶,無力繳交35萬元,困於種種生活壓力,誤受朋友引誘才會吸食毒品,經彰化派出所警員勸導後已深自悔悟,懇請給予抗告人機會,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抗告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24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另案經警通知到案說明,於104年1月25日16時35分許,經抗告人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先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均陽性反應,以後者方法確認檢驗,該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檢出最低濃度分別為30ng/mL、20ng/mL,然而其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出濃度分別高達3060ng/mL,30010ng/mL,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104年1月29日報告編號KH/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警卷5至7頁)各1份附卷可稽,應認抗告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抗告人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足堪認定。

㈡、抗告人雖以其為中低收入戶,困於生活經濟壓力,誤受朋友引誘為由,請求給予自新機會,及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裁定云云。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處分,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該處分之性質非為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行為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目的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措施,且此為法律之強制規定,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僅得依法裁定受處分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自由裁量之餘地;又觀察勒戒係導入一療程觀念,針對行為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可謂刑罰之補充制度,從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身所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保安處分,雖兼具自由刑之性質,卻有刑罰不可替代之教化治療作用,且觀察、勒戒既屬用以矯治、預防行為人反社會性格,而具社會保安功能之保安處分,當無因行為人之個人或家庭因素而免予執行之理。是抗告人前揭施用毒品行為,有予矯治並預防其將來繼續施用之必要性,依法應令入勒戒處分施以觀察、勒戒。從而,原審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當。至抗告意旨所陳家庭經濟狀況等節,固值同情,惟仍非本案裁定送觀察勒戒,所應考量之事由。

㈢、綜上所述,原審因認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證明確,因而依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原裁定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空詞辯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毒抗字第31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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