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5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豪因違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4 年8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罪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 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對受刑人所犯數罪所處之徒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情形時,於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4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數罪,與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4 年8 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王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詐欺 │ 詐欺 ││ │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4月(判5次)│有期徒刑3月(判3次)│├────────┼──────────┼──────────┼──────────┤│犯 罪 日 期│103.07.24-103.07.25 │101.08.01、 │101.08.07、 ││ │ │101.08.03(2次)、 │101.08.09、 ││ │ │101.08.07、 │101.08.21 ││ │ │101.08.20-101.08.21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9706號 │第20668、27507號 │第20668、27507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交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477號 │1627號 │162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4.05.14 │ 104.05.21 │ 104.05.21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交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決│ │477號 │1627號 │162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6.05 │ 104.05.21 │ 104.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第8505號(羈押103.07│第10047號(編號2至4 │第10047號(編號2至4 ││ │.24-103.09.18、103.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 │11.27-104.06.04;刑 │月,羈押101.08.23- │月,羈押101.08.23- ││ │期104.06.05-108.01.3│101.11.30;刑期108. │101.11.30;刑期108. ││ │0) │01.31-109.09.21) │01.31-109.09.21) │└────────┴──────────┴──────────┴──────────┘受刑人王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判2次)│ │ │├────────┼──────────┼──────────┼──────────┤│犯 罪 日 期│101.08.21-101.08.22 │ │ ││ │、101.07.01(加入詐 │ │ ││ │欺集團時間)-101.08 │ │ ││ │.22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0668、2750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 ││實│ │1627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 104.05.21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定├──────┼──────────┼──────────┼──────────┤│判│案 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 │ ││決│ │1627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4.05.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10047號(編號2至4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 │ │ ││ │月,羈押101.08.23- │ │ ││ │101.11.30;刑期108. │ │ ││ │01.31-109.09.2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