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景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景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景甯(下稱受刑人)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據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恐嚇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 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范景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 恐 嚇 │ 恐 嚇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4月(二罪) │ │ ├────────┼──────────┼──────────┼──────────┤ │犯 罪 日 期│ 102.12.01 │102.11.01-102.12.20 │ │ │ │ │(2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 │苗栗地檢103年度少連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5號 │偵字第5號 │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12.17 │ 103.12.17 │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103年度上易字第1418 │ │ │決│ │號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3.12.17 │ 103.12.17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 │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815號 │第816號 │ │ ├────────┼──────────┼──────────┼──────────┤ │ │ │ │ │ │ │ 累犯無押未執行 │ 累犯無押未執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