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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18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11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6683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現有石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據提出上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18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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