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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6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郭同奇簡源希何志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467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顏旻群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姵伶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顏嘉廷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何政憲
選任辯護人
戴孟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顏嘉廷之選任辯護人漏載「陳慧玲律師」,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46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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