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8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榮傑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榮傑(下稱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部分(即判決附表三編號6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其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有關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