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895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重敬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及理由欄伍、三(二)所載「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更正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及理由欄伍、三(二)「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係依據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業已於原判決理由欄中說明綦詳,是上開文字顯係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