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羽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羽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羽捷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嗣部分經非常上訴撤銷,餘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9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4105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