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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邱顯祥石馨文葉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政勲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裡有關受刑人姓名「莊政勳」應更正為「莊政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105年10月18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裡,有關受刑人姓名,原應為「莊政勲」,但因為輸入法選字錯誤,錯打為「莊政勳」。但比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仍足以辨別是同一人,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繕打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70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