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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06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姚勳昌王邁揚許冰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0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坤檳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金上更㈡字第71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第一審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106、27729號),聲請再審及停止

刑罰執行,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坤檳對本院102年度金上更㈡字第7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6號駁回抗告),就其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部分,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本院漏未裁定此部分,爰補充裁定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許 冰 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06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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