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0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20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黃坤檳
- 選任辯護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金上更㈡字第71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68號;第一審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0106、27729號),聲請再審及停止
刑罰執行,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坤檳對本院102年度金上更㈡字第7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0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再審聲請人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96號駁回抗告),就其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部分,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本院漏未裁定此部分,爰補充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