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羽騰(原名陳尉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陳羽騰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被告陳羽騰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案被告陳羽騰所犯重利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前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106年7月12日寄存送達,並由被告陳羽騰於同年月18日收受在案,此有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迄至前揭解釋公布之日( 106年7月28日),尚未逾上訴期間,符合該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