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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刑補字第8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柯志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06年度刑補字第8號

請 求 人 李佾瑞

上列請求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經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41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請求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人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具狀請求意旨以:請求人李佾瑞前於98年1 月22日入臺中監獄執行苗栗地檢署104 年度執更戊字第29號執行指揮書之7 年6 月,至104 年9 月25日釋放出獄。嗣因該署檢察官於106 年5 月3 日註銷該執行指揮命令,改以106 年度執更戊字第490 號執行有期徒刑4 年9月,刑期起算日為98年1 月22日折抵羈押日數316 日後,於102 年8 月20日期滿。揆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972號解釋,請求人於98年1 月22日起至104 年9 月25日之已執行有期徒刑日數,期間已逾4 年9 月,檢察官自不得予以折抵羈押日數。基此,如苗栗地檢署檢察官106 年度執更戊字第490 號執行指揮書(甲)所示之羈押日數316 日,自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 條第5 款規定補償請求人,爰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折算1 日,請求補償1,264,000 元云云,及於106 年12月4 日具狀請求意旨改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執更戊字字第490 號執行指揮書罪名及刑期欄所示詐欺徒刑9月1 次,該罪未受羈押(見苗檢100 年執字第3172號執行卷),自不得折抵他案羈押日數。該欄所示偽造文書罪徒刑3年6 月,自95年6 月8 日起至95年7 月11日止羈押34日,僅得折抵該案刑期。從而,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之刑期扣除未受羈押之詐欺罪9 月及已受羈押之偽造文書罪34日後,餘6 月徒刑。是羈押及折抵日數欄所示自97年4 月15日起至98年1 月22日止所羈押之282 日,僅得折抵180 日(徒刑6月),所超出之羈押日數102 日,自應補償請求人之損失,懇請鈞院以4,000 元折算1 日補償請求人云云。

二、按補償之請求,經受理機關決定後,不得以同一事由,更行請求,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 項定有明文。經查,請求人因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上訴字第1871、2296號及100 年度上易第117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8 月、8 月、8 月、8 月及9 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因請求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抗字第141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而請求人前以其自98年1月22日起至104 年9 月25日出監止,加計羈押日數316 日,實際已執行7 年6 月又13日,逾刑期計765 日,請求以4,000 元折算1 日,補償306 萬元,經本院以106 年度刑補字第1 號決定請求駁回,請求人不服聲請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以106 年度台覆字第33號覆審決定書駁回覆審之聲請乙節,有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106 年度刑補字第1 號決定書、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141 號裁定、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6 年度台覆字第35號覆審決定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06 年度刑補字第1 號卷宗核對無訛。是請求人先於106 年10月27日再次具狀以其所犯竊盜、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認其遭羈押期間已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共計316 日為由,向本院提出刑事補償之請求,及於同年12月4 日具狀改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後,尚有羈押日數102日係屬他案刑期而不得折抵為由,更正前次所提請求意旨,雖其於本案2 次所提刑事補償聲請狀均就前案所提請求補償之日數予以減縮,惟前案與本案所主張之事由均係認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253號裁定後,有刑事補償法第1 條第5 款所定羈押期間逾有罪確定裁判所定之刑之適用,因而提出刑事補償之聲請,堪認前案與本案主張之事由顯屬同一,僅係請求補償之日數從765 日各減縮至316 日、102 日,揆諸前揭說明,其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4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刑補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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