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天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天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天豪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8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7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