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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靜琪李雅俐高文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家興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所爲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應更正爲1公司法、2偽造文書、3偽造文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上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596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