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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胡忠文張靜琪游秀雯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紹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1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紹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紹柏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2 項、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黃紹柏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紹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偽證 │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3.06.24 │102.11.29、102.12.30 ││ │103.08.05 │102.12.27 │├──────┼───────────┼───────────┤│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5504號 │103年度偵字第374、3031││ │ │、4072號 │├─┬────┼───────────┼───────────┤│最│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2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798、 ││實│ │ │809號 ││審├────┼───────────┼───────────┤│ │判決日期│104.09.02 │104.12.31 │├─┼────┼───────────┼───────────┤│確│法 院│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訴字第324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 ││決├────┼───────────┼───────────┤│ │判決確定│104.09.02 │105.11.10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得易服 │ 否 ││罰金或易服社│不得易科 │ ││會勞動之案件│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游 秀 雯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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