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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郭同奇簡源希何志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承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主文中「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理由、四中「第42條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2條第5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何 志 通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5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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