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2號
- 原告
- 曾正雄
- 被告
- 盧麒文
黃國龍
俞繼森
林冠萱
阮清輝
李清輝
上列被告等因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567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2號
黃國龍
俞繼森
林冠萱
阮清輝
李清輝
上列被告等因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567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