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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鄭永玉鍾貴堯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557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羽騰(原名陳尉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陳羽騰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被告陳羽騰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第三審上訴書狀。

理由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

二、本案被告陳羽騰所犯重利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案件,前經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106年7月12日寄存送達,並由被告陳羽騰於同年月18日收受在案,此有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迄至前揭解釋公布之日( 106年7月28日),尚未逾上訴期間,符合該解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5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