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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梁堯銘陳淑芳黃齡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上訴人
莊榮兆
輔佐人
蔡英美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9 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榮兆被訴之偽造文書犯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6 年7 月3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257 號判決判處無罪,嗣經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於106 年11月9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是被告既受無罪之判決,其上訴權業已喪失,被告仍對本院就其被訴上開偽造文書罪嫌所為之第二審判決(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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