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460號
上訴人即
被告原審
- 辯護人
- 徐鼎賢律師
- 辯護人
- 上訴人即
- 辯護人
- 被告配偶 賴冬芸
- 辯護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聰杰
- 選任辯護人
- 黃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上訴人欄應更正增列「上訴人即被告原審辯護人徐鼎賢律師」及「上訴人即被告配偶賴冬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上訴人欄有主文所示之漏載,然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增列,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