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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永玉李進清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學文
即被告
陳智煒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國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錢琮穎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寧律師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房佑璟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宸緯
即被告
徐諺埔
即被告
葉廷璽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鴻恩
即被告
謝志宏
即被告
林志茂
即被告
陳季蜂
即被告
廖家琪
即被告
巫金格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翁培軒
即被告
鍾佩蓉
即被告
李忠明
即被告
王庭誌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育廷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田國霖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曹嘉隆
即被告
黃恩緯
即被告
陳世昌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姚智明

      林義祥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5、8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編號5、8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上開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被告    │最近一次出境前│犯罪時間        │宣告刑            │沒收            │
│號│        │往菲律賓之時間│                │                  │                │
├─┼────┼───────┼────────┼─────────┼────────┤
│5 │黃恩瑋  │103年3月30日  │103年6月28日    │黃恩瑋三人以上共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103年6月30日    │以電子通訊、網際網│1至8所示之物沒收│
│  │        │              │103年7月1日     │路等傳播工具,對公│;未扣案如附表四│
│  │        │              │103年7月2日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編號9、10所示之 │
│  │        │              │                │未遂罪,共肆罪,各│物沒收,於全部或│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應│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月。              │徵其價額。      │
├─┼────┼───────┼────────┼─────────┼────────┤
│8 │姚智明  │103年4月26日  │103年6月28日    │姚智明三人以上共同│扣案如附表四編號│
│  │        │              │103年6月30日    │以電子通訊、網際網│1至8所示之物沒收│
│  │        │              │103年7月1日     │路等傳播工具,對公│;未扣案如附表四│
│  │        │              │103年7月2日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編號9、10所示之 │
│  │        │              │                │未遂罪,共肆罪,各│物沒收,於全部或│
│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應│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月。              │徵其價額。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1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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