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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97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仁松林榮龍唐中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思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思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思賢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99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9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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