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思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思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思賢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1499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