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承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主文中「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理由、四中「第42條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2條第5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