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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梁堯銘陳淑芳黃齡玉

原告
林謝秋香
被告
盧麒文

      黃國龍

      俞繼森

      林冠萱

      阮清輝

      李清輝

上列被告等因106 年度金上訴字第567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黃 齡 玉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3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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