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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仁松唐中興林榮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雅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雅芬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雅芬(下稱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項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部分,其最重本刑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中有關此等部分,亦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榮 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