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2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9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怡宏
- 選任辯護人
-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陳宜宏」之記載,應更正載為「陳怡宏」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宏之姓名,誤載為「陳宜宏」,惟本院審判之對象並無錯誤,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