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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圓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4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圓玉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仍辯解稱:並沒有以要塗銷本案房地抵押權為由,騙取告訴人任克言寄交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印鑑證明書,當時確有跟告訴人講是要移轉登記本案房地之所有權云云;但於審理時則坦承全部犯行,為認罪之表示,僅請求能再與告訴人協商賠償等語。其上訴意旨空口否認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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