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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郭瑞祥黃小琴柯志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育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末段應增列「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據上論斷欄應增列「第371 條」,均應予以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更正裁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法官亦得參與,此有23年抗字第21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末段漏列「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據上論斷欄漏列「第371 條」等,均應予以補充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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