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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靜琪陳葳劉敏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46號

原告
陳駿毅
被告
蔡佳宏

      許嘉容

      邱柏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取財案件(107 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陳稱:被告3人有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案件被訴之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應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等語。然查,附件書狀僅有陳駿毅之簽名,而上開本院刑事案件之被害人為許木梨,而依附件書狀所載,陳駿毅自陳為被害人許木梨之子,則本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許木梨,並未以自己名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於法律上程式,應由本院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依刑事案件所認定之被害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但書,不得上訴第三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4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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