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昱樹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彥綸
- 選任辯護人
- 康存孝律師
田永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附表一編號㈡犯罪事實欄:「犯罪事實一㈡(即起訴犯罪事實三、原審犯罪事實一㈢」之記載,應更正為「犯罪事實一㈡(即起訴犯罪事實四、原審犯罪事實一㈢」。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㈡犯罪事實欄關於「犯罪事實一㈡(即起訴犯罪事實三、原審犯罪事實一㈢」之記載,為「犯罪事實一㈡(即起訴犯罪事實四、原審犯罪事實一㈢」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