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雅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1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雅芬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雅芬(下稱上訴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項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部分,其最重本刑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上開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中有關此等部分,亦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