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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

上訴人
第1302號
即被告
李廣成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廣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廣成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0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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